子宫癌

首页 » 常识 » 问答 »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,
TUhjnbcbe - 2024/4/8 8:38:00

周某某在被告x医院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,术中冰冻病理显示组织未见明确癌;术后病理检查显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。后,外院会诊为子宫内膜癌。年4月2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,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及患者恶性肿瘤死亡之不良后果,认为x医院存在病理误诊,直接导致了错失最好的诊疗机会,据鉴定意见,综合本案案情,x医院应承担30%赔偿责任,共计,元。

医疗纠纷,病理,赔偿责任,子宫内膜癌,误诊

一.原告诉求

原告与逝者周某某为直系家属,李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,李某与周某某系母子关系。周某某已于年1月2日去世,死亡原因为子宫内膜癌引起的高钾血症。生前,周某某因身体不适,于年1月12日进入被告x医院进行诊断治疗,在1月23日进行了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+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。

x医院的系列诊断,均未诊断出癌症病情。1月23日的冰冻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组织未见明确癌;1月25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;1月31日的出院诊断显示为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、子宫内膜炎、慢性宫颈炎、双侧慢性输卵管炎、双侧卵巢白体。在此非癌诊断结果下,周某某最终于1月31日出院,且院方除例行的术后复查外,并未进行后续治疗。

时隔一年多后,年4月底,周某某再次感到身体不适,医院先后就诊,都确诊为子宫内膜癌晚期及转移。年5月7日开始,在x医院多次住院,诊断为子宫内膜癌术后复发等,并开始进行一系列化疗及相关治疗。

为查明事实,原告将x医院的病理切块外借到外院进行切片病理会诊(病理科腊块外借审批表x)。年5月16日x医院外院病理切片病理会诊报告单(会诊编号x)显示(子宫内膜)重度慢性炎,子宫内膜异位,灶性区域肌层内呈子宫内膜癌图像;年10月24日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病理会诊咨询意见书(会诊编号x)显示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症侵及子宫肌壁内1/2层。

二.医方观点

我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符合医学诊疗规范,我院诊断患者子宫内膜复杂性非典型增生的病理报告,依据充分,x医院病理报告采用的是描述性的诊断,并没有确诊子宫内膜癌,并不能因此否认我院的诊断结果。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恶性肿瘤导致的,与我院的诊疗没有因果关系,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三.医疗过错分析

患者老年女性,因发现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,年1月于x医院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+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,术后送病检。上述过程未违反医疗原则。

年1月术后病检示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,但患者年5月发现肝部、盆腔恶性肿瘤。之后患方将年1月手术标本送x医院、x医院会诊,意见均为子宫内膜癌。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及患者恶性肿瘤死亡之不良后果,认为x医院存在病理误诊。

由于患者自身患有肾癌、子宫内膜癌,病情复杂,即使早期发现子宫内膜癌并规范治疗,也不能保证死亡之后果不会发生;且本例癌图像表现不典型,增加了病理诊断难度,故认为患者主因自身癌症死亡,医疗过错为次要因素。

四.鉴定意见

x医院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关系,依据x省司法鉴定协会《x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暂行规定(试行)》第18条,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20%-40%。

五.律师意见

医院对年的病理切片都做出明确的癌症诊断,充分证明被告x医院的错误诊断。诊断结果显示,年周某某的子宫内膜癌仍处于高分化即I级阶段,此阶段恶性程度低、预后较好;兼之子宫内膜癌的5年生存率较高,可治疗性好,5年后的复发率和转移率很低,病人是很大程度能够长期生存的。但x医院的错误诊断,直接导致了错失最好的诊疗机会,直接导致了癌症转移以及病人的死亡。

周某某在x医院门诊治疗,周某某与x医院形成医疗关系。据鉴定意见,综合本案案情,x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周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责任比例为30%。

六.法院判决

年4月28日法院判决,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,元。

七.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五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十八条第一款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。

1.医疗纠纷:子宫肉瘤术后病理误诊为子宫肌瘤,导致病情加重后死亡。2.医疗纠纷-肿瘤篇: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。3.以案释法: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,依然行疝气手术,属时机选择错误。4.医疗纠纷:未明确肺癌诊断未完善相关检查,仅实施右肺下叶切除术。

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,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。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。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、属地信息。插图无版权纠纷。

1
查看完整版本: 医疗纠纷因病理误诊为良性而错失诊疗机会,